澳门终审法院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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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终审法院

【court of last instance of Macao】澳门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享有终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9年设立。负责审理对中级法院第一审、第二审判决提起的上诉案件,法定行政案件等,审理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冲突,并对澳门相关法律作统一司法解释。设3名法官,均由澳门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从3名法官中任命1名为院长,院长必须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资格及中国国籍。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也同其他法院法官一样,应当符合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终审法院法官只有 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免职问题。二是程序条件,这方面的条件终审法院法官与 其他法院法官有所不同,即当终审法院法官符合上述前提条件时,行政长官须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 员会的建议,决定是否免职;而其他法院法官免职,则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 庭的建议,决定是否免职。

鉴于终审法院的重要性, 基本法还规定,终审法院院长及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都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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