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尔喀蒙古
喀尔喀蒙古中国清代漠北蒙古族诸部的名称。初见于明代,以分布于喀尔喀河得名。15世纪末叶,元太祖15世孙巴图孟克(达延汗)统一东部蒙古后,将漠南、漠北原来各不相属的大小领地合并为6个万户,分为左右两翼。喀尔喀万户属左翼,共十二部。内五部居喀尔喀河以东,巴图孟克封授第五子阿尔楚博罗特;外七部居河西,封授幼子格埒森扎·札赉尔珲。巴图孟克死后,内五部逐渐南徙,清初编旗,属内札萨克旗(即内蒙古);格埒森扎留居故地,仍号所部为喀尔喀,辖地逐渐扩大,据有漠北地区(即外蒙古)。
喀尔喀蒙古东接呼伦贝尔,西至阿尔泰山,南临大漠,北与俄罗斯接壤。清入关以前,喀尔喀蒙古的三大封建主——土谢图汗、札萨克图汗、车臣汗和清政府建立了联系。1655年(顺治十二年),清政府赐盟宗人府,并在喀尔喀设8个札萨克,分左右翼,从而使喀尔喀蒙古与清中央政府的政治联系更加密切。此后,喀尔喀三部之间发生纷争,漠西蒙古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乘机插手,于1688年(康熙二十七年)向喀尔喀大举进攻。喀尔喀战败后,经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倡议,举旗投清。1691年,康熙帝与内外蒙古各部首领于多伦诺尔会盟,宣布保留喀尔喀三部首领的汗号,实行札萨克制(见多伦会盟)。1732年(雍正十年),清廷从土谢图汗部分出21旗隶属于额驸策凌的赛音诺颜部,与三汗部并列。1911年(宣统三年),以第八世哲布尊丹巴为首的蒙古王公和上层喇嘛,在沙俄策动下宣布“独立”,私自与沙俄签订非法的《俄蒙协约》(即《库伦条约》)。1915年(民国四年)中俄蒙《恰克图协约》规定,外蒙古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承认中国宗主权;中、俄承认外蒙古自治。1919年外蒙古放弃“自治”,哲布尊丹巴接受中央政府册封。1924年5月《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中仍规定外蒙古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享有领土主权。同年11月,始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1945年2月美、苏、英首脑雅尔塔会议应苏方要求规定:“外蒙古的现状须予以维持”,作为苏联对日作战的条件之一。1946年1月,当时的中国政府终于承认其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同蒙古人民共和国建立了外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