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即1658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然后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刑部,而囚犯则集中到省城关押。 在每年的八月,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皇帝审批。如果确认了情实,到秋后就要处决。缓决如果连续了三次,就可以免死罪,减轻发落。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减等发落。可疑的则退回各省重新审理。在雍正时期,还增加了一种叫做“留养承祀”的减轻发落的方式:如果死囚犯是独生子,如果处死其父母和祖父母就无人供养、送终,经过皇帝批准,改判重杖一顿再枷号示众三个月,免掉了死罪。但是这种“留养承祀”在实际情况中较为罕见。
秋审的作用,首要目的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将人犯的生杀大权集中到中央政府乃至皇帝本人,使死刑判决“皆出于上”。此外,通过各种隆重的会审和皇帝亲自勾决等仪式,无以复加的体现了皇权的至上性,大大加强了皇权的威严。其次,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因为人死不可复生,判决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朝廷和皇帝的威信。再次,秋审的判决往往取决于当时的社会形势,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判决往往会加重,因为古人信奉“乱世当用重典”的治国策略;如果太平时期,为了体现“上天的好生之德”,判决一般会从轻。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但是要说明的是,外省的秋审是书面审理,案卷都是各省上报,待决犯无法就此提出质证。京师地区的秋审虽然会提审犯人,但是各种关节错综复杂,案件的判决会受很多因素干扰。而且按照惯例,一般在几日内就要复核完全国所有的案件,其复核的质量可想而知,事实上基本上流于走形式,受冤枉的人能够通过秋审洗冤的几率是很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