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规律
历史规律
(lishi guilü)即历史法则。它是那些相信人类社会及历史象自然界那样具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
规律的人们所揭示的一个范畴。对他们来说,历史规律也是客观实在,是指历史发展过程中多次出现的、具有表象相似性或本质共同性的历史现象及其内部和外部的本质联系。揭示历史规律,是人们透过历史表象探讨其深层因果联系,揭示历史发展中普遍性、统一性、必然性的努力的表现;是人们不满于对历史的肤浅描述、并希望历史可以资鉴现实、预示未来的想法的表现。由于对历史规律的揭示是对无法感知的历史深层结构所做之抽象性认识,所以有可能投上更多的主体性影响,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历史规律是上述人对于上述历史现象及联系的主观抽象和归纳。这就是说,有些曾被认为是历史规律的东西,后来被历史证明并非规律;另有些曾被认为是偶然现象的东西后来则被历史证明是规律,因此历史规律又是历史规律性认识的产物,这种认识往往要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局限。由此可见,历史规律一方面是人类社会中确曾存在过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又因无法经验地求得和立即通过实验加以证明而具有主观色彩,因此是特殊的东西,它与自然规律既有相同处,又有不同处。这正表明历史科学是一门特殊的科学。基于此,历史规律具有如下特性。第一,重复性。这是其最基本的属性,也是同于自然规律的一种属性,由此也表明了历史规律的客观性。人们正是对历史现象的多次重复进行探索,抓住其内在联系,证明它是历史规律;一旦如此,它就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第二,预见性。如果没有一定程度上的预见性,就不成其为历史规律(如唐太宗等总结出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规律,不仅适用于他以后的封建社会,也适用于现当代社会),这样,发现规律才有价值。第三,层次性。基于以上,某些历史规律适用于几种社会形态或整个人类社会,而更多的则只适用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地区,即所谓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如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由低向高不断演进等,都是适用于一切时间和空间(历史时期)的普遍规律,是最高层次的历史规律。相对它们而言,其他具有规律性的现象、事物都是特殊规律,都具有偶然的因素;而在它们各自的层次上,又都是必然的规律。第四,不确定性或开放性。由于人的主观限定,即使是被揭示出来的历史规律,也要经由长期历史发展进程的检验,看它是否确是历史规律,尤其是看它究竟在什么层次上,或在什么范围内是历史规律。也正因此,因为历史认识的特点,历史规律的被认识有可能被修正、被限定范围,甚至被否定;同样,还有可能不断揭示出新的历史规律,并在更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加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