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责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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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责)

1.用低标准来要求。《论语·卫灵公》:“躬自厚而薄责於人,则远怨矣。”

2.轻微的责备或责罚。 宋 苏轼 《上神宗皇帝书》:“而自 建隆 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明史·徐阶传》:“故圣帝明王,有言必察。即不实,小者置之,大则薄责而容之,以鼓来者。”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金生色》:“俄邻子以执奸自首,既薄责逐释讫;而妇兄 马彪 素健讼,具词控妹冤。”

3.簿责。根据文书所列的罪状来诘责审理。 宋 范仲淹 《宋故卫尉少卿分司西京胡公神道铭》序:“公於部中择其挟贵人势力,州县不敢动者一二家,薄责于庭,众皆大惧。” 明 刘若愚 《酌中志·内府职掌纪略》:“奉旨将掌厂值日内臣 贺尧年 、监督主事 蔡宸恩 下狱薄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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