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黔首自实田
令黔首自实田
秦始皇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法令。黔首之称,在战国时已经广泛使用,含义与当时常见的“民”、“庶民”相同。秦始皇二十六年(前 221)下令“更名民曰黔首”(《史记·秦始皇本纪》)。这是秦统一中国后更定名物制度的内容之一。黔,黑色,《说文解字·黑部》:“黔,黎也。从黑从今声。秦谓民为黔首,谓黑色也。”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27)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当时实际占有土地的数额,向封建政府呈报。政府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依此征收田租。这是根据现有文献所知道的秦第一个承认土地私有的法令,意味着私有土地受到封建政权的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得到确认。土地私有合法化,促进了大土地所有制以及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使地主阶级利用土地剥削人民成为合法,压在农民身上的地租、赋税以及各种徭役也愈来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