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间接侵权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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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侵权则是指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却基于主观过错教唆、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权。基于定义,引诱侵权和帮助侵权是间接侵权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出现“间接侵权”或“引诱侵权”、“帮助侵权”的用语,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这实际上是将《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解释为包括间接侵权。

但是,间接侵权的构成与直接侵权不同:法律规定间接侵权是加强著作权保护的手段。要将本身不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定为侵权,该行为必须有可责难性,即该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具有主观过错。[ii]因此如果原告起诉被告构成间接侵权,则不但要证明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还要证明被告是在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教唆、引诱或帮助他人实施该行为。法院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在法律适用上必须援引《民法通则》第130条判定被告侵权,而不能仅仅援引《著作权法》第10条和第47、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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