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道德经幢
邢台道德经幢,位于邢台市旧城内东北部,现南长街办事处后院内。
《道德经》为老子所著。老子,姓李、名耳,世传其为道教始祖,唐玄宗甚尊崇之。开元二十一年(七三三年),玄宗皇帝(李隆基)亲注《道德经》。开元二十三年(七三五年),玄宗用道门威仪司马秀言,令天下诸州皆于一大观内立石刊刻。公元二十七年(七九三年)八月五日,邢州刺史李质遂于邢州龙兴观(现眼科医院附近)内,立此经幢。
经幢高约七米,以亭覆庇,由顶、身、座三部分组成,八面棱形,分为三截。一至七面,阴刻楷书《道德经》原文及玄宗皇帝对《道德经》的逐句
注释。第一面开头阳刻篆书“大唐开元圣文神武皇帝注道德经一部”十六个大字,每个字高十点三公分,宽十一点二公分。第八面上部,书写“大唐开元二十七年,岁在单阏月中南吕五日乙丑,皇五从弟中散大夫使持节邢州诸军
事守邢州刺史上柱国质建”句。第八面的中部,为大宋端拱元年(九八八年)邢州军事柱国何缵撰文、卢华书撰、李思顺镌刻的“重修邢州龙兴观道德经台记”。第八面的下部,为清道光十八年(一八三八年)十月师段圻观所写之《记》并民国二十八年(一九三九年)邢台县县长苗作新为募资修台建亭事所写之《记》。
据说,道德经幢在全国现仅存三座,我市此幢实弥珍贵。但在“十年动乱”中,这座千年古幢被用炸药摧毁。现尚存的两块幢体,字迹清晰可辨,已重新妥加保护。一九八二年,河北省文物局确定此幢为省重点保护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