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沟通之维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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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沟通之维

作者:(比)范·胡克著,孙国东译

ISBN:10位[750367749X]13位[978750367749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1

定价:¥29.00元

内容提要众所周知,在各种“相对主义”、“文化多元论”和“解构主义”等流行思潮中,哈贝马斯(Habermas)逆潮而起。通过其沟通行动理论(theTheory0fCommimlicativeAction)的建构,成为不多见的现代性捍卫者。198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先后将其沟通行动理论运用于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等领域,提出了以其商谈理论为核心的实践哲学理论体系。近年来,哈贝马斯本人又将其商谈理论运用于欧洲一体化和国际人权事务等国际政治领域,形成平等主义对话的“普遍主义”理论,企图对文化多元的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政治秩序进行理论建构。在所有这些理论中。“沟通”和“沟通理性”都是萁关键词。

比利时法学家马克·范·胡克(MarkVanHoecke)《法律的沟通之维》(LawAsCommtJINcatiorl)一书则是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的更具体运用。当然,它也受到系统理论(法的自创生理论)等理论的影响。但是,哈贝马斯在元理论层面对法的商谈理论之建构则无疑是其理论基础。

编辑推荐大抵专门之学,非博观约取,其论说必不能详;非极深研儿,其精蕴必不能罄。此固非积数十寒暑之功候,不能有所成就。

——沈家本·法学名篇序

作者简介马克·范·胡克(MmrkVanItoecke),比利时法学家,生于1949年,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理学教授,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联合主任,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比利时分会主席。1967~1972年在根特大学研习哲学和法律。1979年以法官解释的自由为主题通过博士答辩,获得根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72~1982年任安特卫普大学副教授,1979~1984年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兼职教授、安特卫普大学兼职教授。1982年后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教授,讲授法律导论、法律理论和比较法。1987~1991年及1996年至今任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法律系主任,该校比较私法理论研究项目(researchprojiectonTheoryofComparativePrivateLaW)主任。1989年后就任位于布鲁塞尔的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联合主任(另一名是Frangois0st),1992年后主持该院法律理论硕士研究生课程。其英文代表作除了本书外,还编有EpistemologyandMethodology0f(20mparatiVeIAtW,(C)xford:HartPublishing,2004),等等。

目录中译本序范·胡克

后形而上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法律的沟通之维》代译序邓正来

自治性与合法性之间——《法律的沟通之维》译者导言孙国东

前言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一个关于法律的故事

第二节法律的一种沟通进路

第二章定义“法律”

第一节如何下一个定义?

第二节如何勘定我们(将)称之为法律的经验事实的边界?

第三章法律的(可能)特征

第一节人的行为、人的互动与法律

第二节作为一套规范的法律

第三节作为制度化规范性体系的法律

一、形式上的制度化

二、社会学上的制度化

三、职业性制度化

第四节法律与国家

第五节法律与强制

第六节法律的自治性

一、形式自治性

(一)循环性

(二)运行闭合与认知开放

(三)“自治”的类型

二、实质自治性

(一)何种自治

(二)自治的程度

第七节法律系统的闭合性和整全性

第八节法律与文化

一、一般文化

二、法律文化

(一)社会中的法律文化

(二)法律人的法律文化

(三)法律文化与法律的和谐化

第九节法律与正义

第四章法律的功能

第一节建构社会

一、政治权力

二、社会聚合

……

第五章法律规范的概念

第六章法律系统的概念

第七章法律方法论

第八章法律的合法化

第九章结论

索引

译者后记

附录1一种沟通主义的法律观——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述要

附录2沟通视角下的法理学——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作》简评

附录3“交往”,抑或“沟通”?——哈贝马斯理论中“Communication”译名辨兼及“LawAsCommunication”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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