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一)概念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人采取盗窃或者抢夺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行为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客体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客体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这里的武器装备,是指实施和保障军事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刑法第438条第2款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127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论处。因此,作为本罪客体的武器装备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军用物资,是指专供武装力量使用和消费的各种物资的统称。主要包括装备器材、军需物资、油料物资、营房物资等。
2、罪责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窃、抢夺行为会侵犯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3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盗窃、抢夺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数额巨大的;战时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严重损失的,等等。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盗窃、抢夺案件重要武器装备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军用物资罪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采取破坏性方法盗窃造成部队特别严重损失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