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继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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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继即“保全家业,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而由亡夫之妻为亡夫立嗣的情形。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立继类》中称:“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立也当从其妻。”;“在法,夫亡而妻在者,从其妻,尊长与官司亦无抑勒之理。”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凡立继子,必须“同宗昭穆相当者”,即要求是同一宗族且所立之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虽然立继子是在养父亡之后所立,但与养母也已形成了亲子关系,对养母也应尽赡养义务,属“生前抱养,与亲生同”,因此,“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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