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第五议定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03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1966年1月20日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斯特拉斯堡拟定。1971年12月2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34个。

议定书共5条。它修订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22和第40条,以尽可能地确保定期调整欧洲人权委员会及欧洲人权法院的成员组成。

议书定规定,为尽可能保证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半数成员每3年更新一次,部长委员会可在着手任何以后的选举之前决定被选出的一个或更多成员的任期不定为6年,但不多于9年,不少于3年(第1条);为尽可能保证欧洲人权法院三分之一成员每3年更换一次,咨询委员会可在着手任何以后的选举之前决定被选出的一个或更多成员的任期不定为9年,但不多于12年,不少于6年(第3条)。[1]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