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第四议定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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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9月16日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干斯特拉斯堡拟定。1968年5月2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25个。

议定书共7条。它确保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一章和第一议定书中已包含的权利以外的一些权利和基本自由。如:任何人不得仅仅因为无力履行契约义务而被剥夺自由;自由迁徙和自由选择住所权(第2条第1款);自由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的权利(第2条第2款);不得将任何人驱逐出他作为其国民的本国领土及不得剥夺任何人进入他作为其国民的本国领土的权利(第3条第1、2款)。议定书还规定,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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