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信主义
收信主义又称到达主义,是合同法中对承诺生效时间的一种规定方式,即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方才生效。此种发信主义多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也适用这种生效方式。
而投邮主义(Mail-box Rule)是与收信主义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以书信、电报作出的承诺,一经投邮即发生法律效力,英美法确定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原则。按此原则,受要约人只要将作出承诺的书信投入邮箱或电报交邮局发出,承诺即生效。即使邮局疏忽,使承诺在传递中遗失,也不妨碍承诺的效力。
我国的合同法,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