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怀轼
所在单位:任在上海国立同济大学
职 务: 曾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
生 卒:生于1919年8月15日 卒于2003年5月3日下午4时
个人简介:
谢怀栻特此更正,栻,不是轼,栻(古代占卜用的器具)轼(古时车前用做扶手的横木)。我编辑错误,非常对不起,但是我还是把这个词条留着,因为很多人可能搜索时输入错误,对不起诸位,对不起先生。
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1919年8月15日生。1938年在重庆入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法律系,1942年毕业。次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司法官考试合格。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
法院推事。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大夏大学教课,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
上海解放后不再教课,于1949年底入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接受思想改造的教育。结束后于1951年留该院工作,随后该院改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在该校哲学教研室工作。
1957年在整风运动中发言,提出:(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2)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3)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4)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因此被划为极右分子,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先在天津北京各劳改农场,于1966年被送到新疆劳动,到1979年得到纠正,回北京,恢复公职。
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
著作:
(一)个人著作有:
(1)《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
(2)《现代中国合同法》,收入《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英文)第7卷。
(3)《台湾经济法》,广播电视出版社。
(二)与他人合著的有:
(1)《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2)《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出版。
(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三)翻译的书有:
(1)《德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四)其他文章与翻译文章、校对文章等,散见于各种杂志。
本文曾发表于2003年6月12日《法制日报》
2003年5月3日下午4时,我们敬爱的谢怀栻老师永远离开了我们。作为直接受到老师教诲的学生和工作在一起的同事,我们的心里无限哀痛。尽管我们知道老师身患重病有两年多了,但是我们仍然不愿意接受他这么仓促离去的现实。在5月7日上午给老师送行之后,我们不由得想记下老师刚强而正直的一生的几个片断,以怀念这位为中国法制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的长者。 ?
一、敏而好学,天志事法?
谢老师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岁那年秋天,考入原设在南京、当时迁设重庆的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就读。老师大学四年正是抗战最艰苦的时期。当时的读书条件很差,学校破乱不堪,学生生活极为艰辛。 ?
依照该校学制,一年级新生不分系,全体都读普通课程。在这一阶段中,老师打下了扎实的人文功底。在第二学年开始时,学生要自行选报所要学的系。当时法律系的课程要求最严,也最繁重,不仅要求学生会英文,还必须在三年内学好德文和日文,很多学生因此入了别的系。在全校近二百名学生中,只有九人进了法律系学习,谢老师就是其中之一。在大学的其余三年中,老师每天学习德文和日文,直到毕业。正是在这一段时间里,老师掌握了扎实的英语、德语和日语,为以后的学术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这一段扎实甚至严酷的法学训练,也为塑造中国未来的一代法学宗师创造了条件。 ?
大学毕业后,老师决定将一生投入到完善中国的法治事业当中。1943年5月,老师在重庆地方法院工作,任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取得全国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参加复试,又位居榜首。后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是当时最年轻的推事。 ?
二、壮怀激烈,热血报国?
1945年日本投降时,老师在重庆地方法院工作。当时国民政府为了接收台湾,专门办了赴台人员训练班。老师在爱国激情的激发下,放弃了在后方的工作,参加了这个培训班。培训班结业后,谢老师随同国民政府指派的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到台湾负责接收法院。谢老师参与了接收台湾高等法院的工作,并代表高等法院院长接收了当时台湾地区七个地方法院中的6个法院。 ?
接收法院后,老师留在台湾,担任台湾高等法院的推事。在日寇占领时期,台湾用的是日本的法律。为了镇压台湾地区的抗日活动,日本还专门制定了特别刑法。在接收台湾之前,日本关押了大批抗日爱国志士,当时依日本的法律,中国人的抗日活动是“叛国行为”。接收法院后,国民政府首先就释放了这些爱国志士。其中有一些被判刑的,还要宣布无罪。此时第一个无罪判决是由谢老师以中华民国台湾高等法院的名义签发的,这也是中华民国接收台湾后的第一份判决书,意味着中国恢复了在台湾的司法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直到今天,台湾学者和司法界人士无不对老师他深表尊重,称他是台湾司法界的元老。 ?
1947年,随着台湾司法事务步入正轨,老师回到大陆,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民法、商法等课程。 ?
三、历尽磨难,矢志不贰?
建国后,谢老师继续投入到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之中。1949年2月进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学习,1951年2月担任新法学研究院辅导员,1951年12月至1958年3月担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教员。1957年6月4日,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上,老师作了以《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肃反运动的法律问题》为题的发言(这篇文章后来发表在《人民日报》上)。谢老师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一些在我们今天看来也是非常有意义的批评建议,比如:(1)我国应尽速制定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立法工作迟缓的原因,大家谈到的是由于作风、组织等问题。但我认为主要是立法工作的领导同志的思想、观点问题。”其中一点,就是一些领导分不清政策与法律的界限,认为政策可以代替法律。(2)立法不能搞“爬行主义”。“不能要求法律每一条都从经验中产生,不能一切都求之于直接经验而不看间接经验。立法不能排除理论的指导作用,不能都等待经验总结出来再搞。”(3)应该改变法院审判人员存在着普遍的业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在政法干部教育中应加强法律业务教育,不能以政治运动代替业务教育。(4)“政法干部教育非常重要”,“现在的法律教育体制”并立重叠,“质量很低”。(5)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更不能用领导人的讲话办案。(6)肃反中有不符合法治的事,应予纠正。本来,谢老师的这些意见,都是出于对国家法治事业的热爱,而且字字句句,都是真知灼言。但是,就是由于这些言论,老师被打成“右派”。1958年,老师被错误地开除公职以及受到劳动教养处分。后来又被送至劳动改造,一下就是二十年。这二十年中,开始是在北京清河改造,后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里度过了十六年。谢老师身体一直比较单薄,但是却不得不参加包括冬天下河挖泥这样的重体力劳动。另外老师这一时期还承受着严重的精神折磨,因为按照组织的要求老师离开了师母和年纪幼小的三个孩子,而师母和子女由于老师是右派的缘故,不得不漂流到人生地不熟的外地。 ?
但是,即使是在这样的非常时期,老师还是没有放弃对真理和知识的追求。此间老师托人买来俄文版“语录本”,按照这种当时许可的方式学习了一门新的外语,并翻译了俄语的哲学著作。 ?
四、老骥伏枥,硕果累累?
1979年,老师平反之后,终于回到了自己的专业岗位上,被分配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法律”虽然让老师获罪,失去了宝贵的二十年青春,但老师对法律、对真理的渴求依然是痴心不改。此时老师已经60岁了,可谓老骥伏枥,壮志盈怀。 ?
老师到法学所后可谓如鱼得水,终于有了施展才学之地。老师无论是在民法基本理论以及立法方面,还是在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一时期内我国重要的民商事立法,谢老师都作为核心专家参加了。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老师都曾经发表过重要意见。 ?
老师一生对科学孜孜追求,写作不辍,其著述可谓洋洋大观、泽被学林。老师的《合同法》(1983)、《票据法》(198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1990)等著作均是我国民商法研究的奠基之作,其中《票据法》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1977—1991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2002年8月,该书曾经被十一次印刷,至今仍然是该学科最受欢迎的著作。老师还主编了《台湾法律丛书》,并撰写了其中的经济法一书。 ?
先生退休后,仍然笔耕不辍,多有文著发表。所著《当代国家民法典立法研究》(系列论文)对于我国民法的制定意义显著。他自己选编的《谢怀栻法学文选》(2002)一书,包括了他认为可以留存世间的思想精华,此书出版后不久就销售一空。 ?
2001年,老师身患癌症,还多次参加国家的立法活动以及学术活动,并亲笔校对多本德国民商法的译作。其中《德国民法总则导论》(德国拉伦茨著)一书,由于多个译者文风以及用语不一致,谢老师的校对工作十分困难,有许多部分,实际上是谢老师重新翻译的,而且主要是在病榻旁完成的。因为这一段时间里,正是谢老师癌症发现之后,为了使得这部有较大影响的著作早日面世,谢老师抓紧了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有时一天只能工作一个小时,甚至不到一小时,他也用在了校译上。 ?
老师除从事立法和学术活动之外,还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办理了数百件经济贸易仲裁案件,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也做出了贡献。 ?
老师学问严谨,而且所有文字都是亲笔而为。因此老师留存的文字,都是老师的真实思想。老师不仅在国内被视为学术上的泰山北斗(江平老师称老师为民商法学界的“百科全书”),而且在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地法学界享有崇高的声誉。因此2002年法学所体制改革,老师虽然退休多年,却仍然被聘为本所终身研究员。 ?
五、从容恬静,淡泊名利?
老师最好的学术生命葬送在二十余年的右派生涯中,大好的学术青春都葬送在流放生涯中。但是在老师最后留下的一篇短文《毕业60年》结尾时写道:“毕业60年,回顾这一生,我给了国家一点点贡献,国家给了我很大的回报,我感谢养我育我的祖国。”这是何等的爱国情怀! ?
老师的一生,大部分时间是寂寞的:兀兀穷年,心无旁骛,致力于民法学的恢复和重建,只求工作,不求待遇以及名利。即使身患重病期间,也从未给领导以及同志提出一句话的要求。老师一生没有在行政工作、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中担任什么职务,连个小小的“长”也没当过,最多只是个“顾问”、“委员”之类。 ?
对于往事,对于名利,老师是从容的、超脱的。然而,老师忧生伤世的情怀、对法治中国的激情却始终没有减退。在“光华寮”案中,谢老师的撰文,从法理上阐明了国家的重大利益,为保护我国在日本的重要利益做出了贡献。在中国劳工在日本法院案中,谢老师也曾经撰文为我国劳工力争正当利益。 ?
老师最关心的当然是民法典的制定。他说:“我希望中国民法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老师专门研究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并发表了至今依然是民法学界经典的论文。
老师一生律己,即使身患重病,自己没有、也没有让子女给组织和同事提出一句话的要求。?
六、悉心教导,桃李满园 ?
老师醇雅温和、平易近人,提携后进,诲人不倦。他从来不穿西服,更不打领带,终年穿着一身中山装。一口四川话,让人觉得非常平和和可爱,在《环球法律评论》的一篇采访文章中,老师说,他非常高兴看到年青学者“站在老一辈人肩膀上前进”。这种提拔青年学者、关爱青年学者、甘为青年学者阶梯的精神是老一辈学者的优良品质。 ?
在我们读研究生的时候,老师给我们上的课,是“西方国家民商法”,他分析细微、条例严整、内容丰富的授课内容,使我们终生受益。谢老师上课是我们每个学生的最爱,每当他讲课的时候,不但我们民商法专业的学生都早早来到课堂,而且其他专业的同学也都来了,北京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许多同学也都来了。由于听课的人越来越多,因此经常要换大的课堂。 ?
在我们做研究生的时候,每个民商法专业同学论文写完了,都要送给谢老师看看,而老师看完后,不论是不是自己名下的学生,都要给我们提出认真的意见甚至是批评。这些意见和批评都非常中肯,使同学们大受教益。 ?
正是因为这样,在我们以后从事研究工作的时候,我们每有心得,也都愿意和谢老师谈谈,听取他的教诲。而每一次与谢老师谈话,都能够得到他的启发和勉励。 ?
许多年来,不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自己的博士生,还是其他大学民商法的博士论文答辩,都特别希望请老师参加,答辩的人以能请到老师为荣,老师参加的答辩,旁听者总是更为踊跃。每次他的发言对青年学子都是一次言传身教的启迪。老师总是以他独有的语言魅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使答辩人心服口服。他虽然发言尖锐犀利,但从不为难学生。 ?
2002年5月,老师把藏书中的精品部分选出一些来送给法学研究所图书馆。又把几百本较普通的选出来送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提供给广大的学子利用。 ?
老师一生所带的学生不多,但学术界很多人都受到了老师的教益。从这一点来说,他也是桃李满天下。 ?
给老师送行这一天,虽然北京正处在特殊时期,但是与北京所有法学界有关的机构都送来了花圈,甚至一些未曾相识的律师事务所派车派人到八宝山慰问。按照老师的意愿,老师的骨灰将播撒到长江里,老师将再次回到他的故乡,并与他终生热爱的大地、山水和人民永远留在了一起。 ?
“关山苍苍,江水泱泱;老师之风,山高水长!”老师去了,留给我们的是正道直行、高风亮节,留给我们的是论证细密、鞭辟入里的千秋文章。“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让我们把对老师的追思化为完善中国法治的动力,以告慰老师的在天之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