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县、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 ( 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 ), 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 ( 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 ), 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习水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县乡人民政府及县级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 、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以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2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的建设和申请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5、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重点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 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职能、设定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 (二)、(三) 项所列的政府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 (四)、(五) 项所列的政府信息, 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除本规定指明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开权利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据本规定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绿洲红城 . 中国习水”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公开,同时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一 ) 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 二 )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 三 ) 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 四 ) 政府新闻发布;
( 五 )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 六 ) 各类档案馆、图书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 七 )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的, 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 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 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第十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报县政府办和政务中心。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确定的公开义务人都是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机构,同时,习水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全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负责指派有关公开义务人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八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当公开义务人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 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 公开义务人有权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第十九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即时送达受理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公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 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载明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场所和方式; 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 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义务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该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四条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义务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习水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中心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明确岗位职责,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九条公开义务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开义务人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信息中心、监察局、政府法制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 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公开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协调有困难的,报请县政府办公室协调。
公开义务人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布。
第三十二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将所有公开的信息和工作情况
专门建档、归档,以备查询,同时作为反映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考核依据。
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中心、法制办、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定期对县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标准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门、公开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义务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以及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按有关规定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县效能办、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 二 ) 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 三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 四 ) 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 五 ) 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的;
( 六 )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或对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的;
( 七 ) 违反规定收费的。
( 八 )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 九 )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 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 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习水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全县各级各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县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习水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完成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务公开流于形式的;
(三)拒不推行政务分开制度;或脱岗、漏岗延误政务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务公开项目。
(四)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政务公开内容不真实,应公开的内容不公开,公开事项不全面的。
(六)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擅自提出额外的条件和要求,在办事中索要或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
(七)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不履行承诺的。
(八)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九)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十)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单位不履行工作职责,领导不力,或有意违反的,视为领导集体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
(二) 责任的追究:
1、各单位和部门政务公开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2、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影响政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依据事实,给予政纪处分;
4、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按有关规定申诉。
第七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分级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县效能办、行政投诉中心有权对政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进行调查、通报和按规定权限处理,并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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