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为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由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和意见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但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县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县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县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县政府提出的,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方式,对公示的县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县政府决定会议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中收集到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重大决策公示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习水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为保证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六)事关国计民生的价格调整;
(七)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前列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不进行听证。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听证,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七条 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机关应当制定听证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公示后组织实施。
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拟作出重大事项的机关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县人民政府承担或指定。
第八条 组织听证会的费用由听证机关负担。
第九条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人、公众陈述人、听证监察人、旁听人:
(一)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由行政主管机关或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
(二)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三)听证人是代表听证机关进行听证的人员,由听证机关指定。听证人人数不得少于3人;
(四)公众陈述人是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包括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及与重大决策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公众陈述人由听证机关按照听证事项内容和有关规定确定。每次听证会的公众陈述人一般不超过20人,但不得少于5人。
(五)听证监察人由监察机关委派;
(六)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参加听证的组成人员;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签署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并向县人民政府提交。
第十二条 听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重大事项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三)听取公众陈述人的合理建议,对所听证的重大事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重大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公众陈述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公众陈述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缺席听证或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十五条 听证监察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听证会的组织、程序进行监察;
(二)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公众陈述人的选择范围和条件;
(三)公众陈述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众陈述人一般采取公众推荐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向听证机关报名,由听证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名者报名时应当向听证机关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公众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听证机关。
第十九条 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参加人员名单;
(三)重大事项方案拟定机关通报拟定方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公众陈述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四)公众陈述人提出意见,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听证的重大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人姓名、职务;
(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四)听证人提供的重大事项拟定方案、理由;
(五)公众陈述人的姓名、职务及陈述意见;
(六)参加听证人员签名或盖章,公众陈述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事由;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及时草拟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县人民政府。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二)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三)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五)附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公众陈述人多数不同意听证的重大事项方案或对方案有较大分歧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协调听证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再次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履行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的政府机关,可依法向各级监察机关投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对听证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听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听证人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 拟作出重大事项方案的机关对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因未组织听证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27日起施行。
习水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前专家咨询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和规范县政府重大决策事前专家咨询工作,更好地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工作在政府科学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习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建立本制度。
一、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工作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政府决策咨询工作是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县政府决策专家咨询机构,成员由县政府各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县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决策咨询机构的日常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咨询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县政府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1、县政府各项咨询论证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
2、对决策咨询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3、法律顾问的聘任、调整等事宜;
4、安排组织县政府决策咨询论证过程中的重大调研活动;
5、组织对外开展咨询工作业务交流活动;
6、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职责。
1、承办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咨询论证、评价分析,提出咨询建议和方案,供县政府决策参考;
2、对全县重大决策的实施和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3、为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经济纠纷、行政争议涉法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
4、对县政府重大制度、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等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
(三)县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各决策机构的日常性工作;
2、负责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联络;
3、负责与咨询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络和沟通;
4、完成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决策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凡是涉及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县政府重大决策,在决策前,均应先交由县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咨询意见。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具有重大决策性议题。
(二)由县政府印发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
(三)由县政府批转和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涉及全县具有重大决策性的文件。
(四)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咨询工作和部门提请办理的咨询工作。
三、决策咨询工作的程序
(一)县政府办公室总体负责向县政府决策咨询机构下达县政府咨询论证任务。办理咨询论证任务的工作流程依次为:立项受理(县政府交办或部门、单位申报)——下达任务——组织论证——协调催办——报告意见——反馈情况——归档备案。
(二)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咨询论证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以《咨询论证任务通知单》的形式,向资询机构下达咨询论证任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部门各单位需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政策、计划、规划、措施、方案等,须以《咨询论证申请书》的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详细资料,经县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向有关咨询机构下达咨询论证任务。
(四)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县政府重大决策未经咨询机构咨询论证的议题,不能安排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
(五)在审核县政府印发、县政府批转和县政府办公室转发涉及全县、具有重大决策性,不具备咨询机构《咨询论证意见报告》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后再予核发。
(六)决策咨询机构完成咨询论证任务后,及时将《咨询论证意见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将县政府领导对《咨询论证意见报告》的批示情况反馈给咨询机构。
四、咨询委员的聘任与管理
(一)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选聘的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人才标准,整体考虑专业人员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突出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判断分析能力。主要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同时熟悉县情的专职人员。
(二)咨询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咨询委员的状况,重新进行调整续聘。调整续聘工作在第5年聘期的第四季度进行。
(三)咨询委员的聘任、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聘书由县政府颁发。
(四)建立咨询委员作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对咨询委员实施动态管理。县政府办公室每年对咨询委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全年进行工作考评和总结。对咨询委员的考核情况,作为下届调整续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2、对因工作较忙或本人身体已不适合正常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咨询委员,可由本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辞去咨询委员的职务;对长期不参加咨询活动的,政府办公室可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取消其咨询委员资格。
3、县政府对咨询委员提出的优秀咨询成果予以表彰奖励。
(五)法律顾问的聘任与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
五、咨询委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咨询委员要积极参加各决策咨询机构组织的县政府决策咨询活动。
(二)咨询委员对听参加的县政府决策咨询活动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提出咨询意见。要发扬科学求实精神,力求咨询论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咨询委员可以对涉及全县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县政府有关领导。咨询委员每年须至少提出1份有关全县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咨询委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秘密。
六、其他
(一)决策咨询机构组织进行的咨询课题调研活动,应制定详细调研方案,经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大咨询调研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进行。
(二)咨询委员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下,参加县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及时了解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
(三)县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办公室不定期编发《专家建议》,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反馈咨询委员提出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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