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畜牧业生产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遵义市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习水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区)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2个以上乡镇(区)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5)因特殊情况需划分为Ⅰ级的。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乡镇(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区)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乡镇(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3.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4)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3.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在5个以下。
(2)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 1个乡镇(区)行政区域内发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3)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l.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发生的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危害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和指挥;县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畜牧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相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并要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习水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监察局、畜牧事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林业局、民政局、经贸局、科技局、气象局、武警中队组成。
县动物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和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2.2.1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事业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安排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畜牧事业局:负责组织制订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县市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疫情损失评估;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本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县卫生局:负责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以及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武警中队: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贮备、调运等基础设施的计划安排。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以及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送,并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要积极配合县畜牧局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经贸局:负责牲畜定点屠宰管理,配合畜牧局做好疫区易感动物进入屠宰场。
科技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技术贮备,安排研究项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3专业技术组
专业技术组由县兽防站、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检疫站和各乡镇(区)畜牧站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职责:
(1)对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县畜牧事业局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县林业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畜牧事业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 预警
县畜牧事业局根据动物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病种、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报警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b.县畜牧事业局;
c.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县畜牧事业局的兽医技术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县畜牧事业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牧事业局报告,经县畜牧事业局派兽医技术人员现场调查、分析诊断后,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诊断。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4.2.1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I—III级)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省、市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畜牧事业局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
b.组织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疫情经初步核实后,发生疫情的村(居)委会、养殖场(户)要在乡镇(区)畜牧站的指导下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畜牧事业局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并发布封锁令。
(3)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通报情况,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及各种交通工具、应急处理物资和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扑疫;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疫区实施封锁;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协调商品保障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 县畜牧事业局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随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根据动物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向上级指挥部请求派有关人员和专家,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以及调拨应急物资。
(6)疫情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7)疫情发生地所在的村委会,应按照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4.2.3 非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动物运输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立即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1)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较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3)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事业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照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市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事业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因扑灭和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
5.6 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疫区动物养殖户的安置、安抚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将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预备队伍由畜牧、卫生、公安、工商、交通和武警等部门的人员以及专家组成,且相对固定。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县畜牧事业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专业技术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事业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利用广播、标语、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预案的要求,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畜牧事业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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