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7月31日颁布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是指市和区(市)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其它政府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市和区(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市)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负责所设立的查阅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查阅中心应当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和纸质文本查阅服务,以网络查阅服务为主。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配送。
第五条查阅中心应当规范运行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是:
(一)在显著位置开辟相对独立场地,设置“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服务规范。
(二)市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配备不少于10台微机及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设备和配套桌椅;区(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配备不少于4台微机及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设备和配套桌椅。
(三)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需指定至少1名工作人员,向查阅人提供网络查阅、纸质文本查阅以及文本打印、复印等服务,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于有视力障碍和其他困难的查阅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中心规范化运作。
(五)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的打印、登记、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查阅情况上报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条查阅中心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除按规定可以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查阅中心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镇、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的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