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下一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履职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更新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九)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程序:
(一)年初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制订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报目标绩效考核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按照考核实施细则,采取网上监测、抽查暗访、工作纪实等方式进行日常监控考核;
(三)年底前被考核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做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四)根据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日常监控、社会评议情况和被考核单位总结等,对被考核单位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纳入行政机关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根据考核结果和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加强对下属部门和处室的考核。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