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情况(不含政府门户网站受理的)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应当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需要备案的政府信息范围和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确定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内容包括标题(涉密时做相应处理)、编号(文号)、密级、生成日期和不予公开的理由。详见《行政机关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表》(附件1)。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确定的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备案内容包括标题、编号(文号)、生成日期、内容等。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情况。是指除通过青岛政务网统一受理和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通过其他方式受理和答复的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情况。备案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时间、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用途、申请渠道、办理情况等。详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备案表》(附件2)。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备案情况,监督与投诉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详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报表》(附件3)。
第四条备案材料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后,通过政府专网(金宏网)专门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第五条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情况随时备案,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报告实行每月一报,于次月5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第六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非主动公开信息备案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相应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