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七部委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及温家宝总理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重在完善、健全机制、明确责任”的重要批示,以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工作范围和重点
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重点加强县城区文化娱乐和建筑施工场所噪声、医疗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整治规模畜禽养殖,饮用水源环境,公路建设、矿山开采、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小水电开发水土流失等环境违法行为。
(一) 危及群众身心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特别是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污染防治、人口稠密居民区的噪声扰民、饮食油烟扰民问题。
(二) 医疗废物和危险化学品处置不规范和规模畜禽养殖场配套设施不齐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 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小水电开发、水泥、冶炼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公路建设、矿山开发和小水电开发过程中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三、 主要工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已调整组成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与协调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落实专项行动经费,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 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县环境保护部门要统一做好同其他成员单位的联合办案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商有关部门提出整治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清理2005年以来全县所有的建设项目,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投入生产使用的要依法按程序责令停产或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环保有关手续,并予以处罚,经审批后方能复产或复建。在项目审批、验收过程中要严把环保审批关,对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未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和“新五小”,出现一起,取缔一起。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按程序责令限期治理。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于在2005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省市环保局验收,不得恢复生产使用。对废弃的医疗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发改部门:负责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符合环境排放控制标准等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等。新建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备案、核准和审批。
3.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淘汰、取缔、关闭。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5.建设和城管部门:要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置审批程序,对于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房产手续。
6.文化、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把好文化娱乐场所审批、选址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8.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公务员履行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9.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并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开通12369环保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及时受理并认真解决群众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县文体广播电视部门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效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跟踪报道对违法排污案件的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营造专项整治行动的声势,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在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每周一次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和紧急情况随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
(五)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我县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定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分年度实施,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四、 时间安排
此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从2006年6月20日起至10月底,分4个阶段进行。
(一) 准备动员阶段(6月20日—30日)
根据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于6月30日前将该方案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认真搞好宣传动员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自觉行动。
(二) 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8月20日)
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对我县重点污染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督办名单,于8月20日前将阶段工作总结和重点督办名单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全面整治阶段(8月21—9月20日)
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于9月20日前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 总结提高阶段(9月21日—10月31日)
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开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回查工作,防止污染反弹,并于10月31日前将全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