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关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功能调整及标识卡使用等问题的通知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
为切实加强对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实现对家电下乡产品产供销全过程监督,促进家电下乡工作的开展,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规定,我们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了完善,决定自4月20日起执行新的标识卡申请、发放管理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标识卡号段发放数量。中标生产企业申请的标识卡号(段)数量应与企业实际生产计划相匹配,严禁企业盲目申请标识卡号。系统根据企业标识卡号(段)库存量(当月累计申请标识卡数量减去发货量)对标识卡号发放进行控制,原则上库存数量不超过当月累计标识卡申请数量的20%。
二、新增标识卡号(段)作废功能。中标生产企业可以对已申请但是未使用的标识卡号(段),在产品未发货前申请作废。
三、加强发货、收货登记功能。中标生产企业向中标流通企业(或备案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应在系统中详细登记发货信息,除了原登记产品品牌、型号、发货数量等项目外,还应登记标识卡号(段)和产品编码号(段)。中标流通企业(或备案销售网点)应及时在系统中登记收货信息,未进行发货、收货登记的产品批次在终端零售网点无法实现销售录入。
四、增加发票比对功能。中标生产企业向中标流通企业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应单独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中加注产品编码号(段)、标识卡号(段),与发货信息保持严格一致。中标生产企业在系统中登记发货15日内上传销售发票彩色扫描件。系统自4月30日起开通发票上传功能。
五、切实规范制作产品标识卡。中标生产企业,尤其是新中标企业均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及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作标识卡,严禁私自更改标识卡内容和使用方式。再次重申:标识卡上品名、品牌、型号、限价等独有性内容必须印制在卡上,使之成为标识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产品编号、标识卡号可以通过粘连条码或印刷两种方式固定在指定位置。
各中标企业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近期,有关部门还将印发专门文件,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的管理。
特此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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