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赤水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保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赤水市知识产权会议制度。
一、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汪洪林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刘汉富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蔡良忠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张仁嘉 市科技局局长
黄 强 市发改局局长
柳青勇 市经贸局局长
廖晓波 市财政局局长
王学黔 市教育局局长
陈小猛 市公安局局长
苟光平 市司法局局长
唐红卫 市人劳社保局局长
刘 涛 市农业局局长
周山荣 市林业局局长
洪启后 市文体广电局局长
熊明书 市工商局局长
赵新跃 市质监局局长
李吉林 市食品药品局局长
万恩毅 市科技局副局长
罗远林 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国海 市工商联副会长
陆 平 市科协主席
二、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
赤水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是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主要工作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省、遵义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研究决定全市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与对策;统筹协调全市综合性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对外工作机制,统一处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及案件移送、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发布制度;建立涉外及重大知识产权案件联合执法制度。
办公会议由分管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主持,成员单位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司法和其它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领导出席办公会议,同时选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办公会议的联络工作,并邀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科教委、市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列席会议。
办公会议常设办公室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办公会议的日常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筹备工作及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和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牵头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组织全市性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统筹协调本市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知识产权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办公会议的工作方式:一是定期召开(每年1次,第一季度)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市长决定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就专项工作进行研究,并落实具体措施,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办公会议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本单位阶段性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提出需要通过办公会议解决的问题,讨论落实具体的工作事项。联络员每半年应将本部门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统计报表上报办公会议办公室。
办公会议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提请办公会议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对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办公会议报告。对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办公会议成员单位与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办公会议成员单位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涉及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总结以书面送办公会议办公室。办公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将各成员单位上报的情况汇总,报市领导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三、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1、负责办公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对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牵头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执法活动,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落实办公会议确定的各单位工作职责;
2、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指导企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3、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创新体系,抓好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工作;
4、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各类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5、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中,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并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6、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
7、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较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新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建立和完善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统计和公报制度,为公众提供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促进计划项目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二)市财政局
对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宣传培训、行政执法等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市工商局
1、向办公议办公室通报在商标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数据,研究和提出加强商标保护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2、参加办公会议办公室组织的知识产权联合宣传执法活动;
3、围绕实施名牌战略,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研究。
(四)市文体广电局
1、在管理电影市场、演出市场、音像制品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工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向办公会议办公室通报在版权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数据,提出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使用进行管理;
4、参加办公会议办公室组织的知识产权联合宣传执法活动。
(五)市公安局
1、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2、积极配合、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及时查处阻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案件;
3、加强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共同建立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1、指导协调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工作措施及制度的制定;
2、监督、协调知识产权各工作部门的执法工作,促使各部门密切配合;
3、指导知识产权案件行政复议工作。
(七)市发改局
1、在提出我市相关产业、行业发展战略时,纳入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内容;
2、在安排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对产业结构调整及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重大影响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发展战略的措施和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相关政策。
3、在安排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时,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倾斜。
(八)市经贸局
1、会同知识产权职能部门指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及管理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抓好工业企业专利试点、示范工作;
2、指导工业企业把技术创新活动与知识产权工作结合起来,将自主知识产权列入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等的评价指标体系。
3、提高企业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觉性,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出口企业对专利产品、专有技术、商标等开展国外申请、注册、认证等工作,维护我市出口产品、技术在对外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4、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中,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法规、条例,避免引进国家限制、禁止进口的技术、设备;引导企业利用多种渠道,开展相关技术、设备、产品的专利检索,提高引进的质量,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5、围绕我市出口商品、技术状况,结合国际的各项法规的实施,对国际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研,适时提出促进我市出口产品、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措施。
(九)市质监局
1、及时将我市具有原产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产品申请原产地保护,保护我市的名、特、优产品;
2、在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及时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处理;
3、在检测生产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工作时,指导企业增强专利意识,使创新的技术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十)市司法局
1、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教育列入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中,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把知识产权的知识列入乡科级以上干部法制教育的内容;
2、在组织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和成人法学教育工作时,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
(十一)市教育局
将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列入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内容,指导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树立知识产权意识。
(十二)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1、参加办公会议办公室组织的知识产权联合宣传活动;
2、依据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十三)市食品药品局
1、加强对药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在对药品、保健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实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及时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处理;
3、在对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及时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系处理。
(十四)市人劳社保局
1、配合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公务员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工作;
2、将知识产权列入职称评聘的指标之一。
(十五)市旅游局
1、与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对我市旅游产业中行、游、住、吃、娱等要素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
2、配合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共同加强旅游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十六)市工商联
1、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联系、交流与合作,积极协助政府各职能部门处理日常知识产权相关事宜;
2、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培养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3、协助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的市场检查、执法工作,净化市场环境。
(十七)市科协
1、在科普活动中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力度,扩大知识产权在科技界的影响,培养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采取有力措施鼓励科技创新,帮助科技人员申请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3、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工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