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现重申如下规定:
一、项目管理
1、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四制管理。
2、项目实施必须有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履行项目业主职责,对项目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主管部门的责任科(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管市长须逐级严格审核。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的项目实施由分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实施由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项目在进入招标投标程序前必须进行预算审计。审计部门在预算审计时要审查项目批复文件、施工图、项目预算等资料,资料不齐备的不予审计。
审计部门预算审定的金额作为招标的最高限价。
5、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方案核准制度,由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权限核准。项目投资概算达到《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规定应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可采取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之规定。
严禁采用肢解招标项目的方式规避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1)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房屋建筑工程中给排水、电气、消防、人防等分部工程,应当连同主体工程一并进行招标;确因建设需要单独进行发包的,按上述规定的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执行。
(2)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6、对投资概算低于《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招标限额的项目,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发改部门制定的竞争性谈判规则和程序,组织进行竞争性谈判。
7、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项目业主不得随意增减工程量。合同外工程量超出项目总投资额10%,或增加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本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工程款以审计部门决算审定金额为准。
8、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对工程项目实施第三方监理,监理单位依法对项目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理,并对监理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资金管理
9、项目资金使用,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10、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1、项目资金首次支付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项目预算审计报告书,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首次支付不得超过项目资金的30%。
项目实施中的资金支付,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现场监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12、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补助标准按照每日15元执行。
13、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验收,工程决算送审计部门审计。
财政部门凭审计结果和竣工验收资料方可支付项目工程总价款的90%,保留10%的质量保证金到保质期结束后清算。
14、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审批手续不完善的不得支付项目资金,更不得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
三、督查监管
15、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负主要监管责任。
16、监察部门要对项目实施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加强监督,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17、发改、财政、审计、安监、环保、国土、建设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书面报市人民政府。
四、责任追究
18、项目业主违反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和相关规定处理,并要追究项目主管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9、财政部门未按程序审批就支付项目资金或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对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未提出意见,未将检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1、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三年内不得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