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水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号建议的答复
李洪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出台解决国有、集体或个人的林权与承包者之间矛盾纠纷》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林地流转承包基本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已实施国有、集体、个人的山林流转已达15317户32270宗地432712亩,签订合同16749份,完善合同885份。
二、山林承包者与林地所有者间纠纷的原因
正如您所说,多数是由于发包方认为既得利益太少,认为发包时的转让经费太低,应随着市场物价变化而发生变化。
三、解决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如果承包方按照当时签订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如果未履行合同义务,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赤水市林业局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