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水市第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6号建议的答复
张忠琴、汪大金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10KV输电线路所涉及农户地面作物赔偿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们对我市电力行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赤水市农村电力设施得到不断改善。特别是1999年以来,我市先后投入4000多万元实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现了“同网同价”,彻底解决了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所需的用电保障问题。但是,在个别地方的农户习惯在输电线路下栽种农作物,对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产生了一定影响。特别是黔北20万吨竹浆林纸一体化项目的实施,许多农户纷纷退耕还竹,竹子作为高株植物对电力线路的影响更为严重。为此,为了确保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市电力公司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砍青”工作。但是因涉及农户赔偿问题,矛盾突出,收效甚微,安全隐患严重存在。
根据我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因此,如果电力部门新架设输电线路等设施时需“砍青”,是要支付农户相关费用的。但如果是在已架设好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栽种植物需“砍青”,是不予支付任何费用的。所以建议提及的10KV输电线路保护范围内所涉农户地面作物赔偿问题,应视其种植时间而决定是否赔偿。
为了进一步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针对“砍青”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我市正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办法:一是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电力部门要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扩大范围,做到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二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帮助各乡镇做好竹业种植科学规划,引导农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改种矮株作物,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三是规范电力部门“砍青”行为。按规定涉及需赔付的要足额赔付给农户,不需赔付的,要将农户“砍青”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