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
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词目:采矿权变更
英文:change of mining fights
释文: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因某种原因导致其不能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采矿活动或不能满足其采矿活动要求时,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改变采矿许可证设定的内容,经批准后换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变更后,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改变。《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内容有五类:①变更采矿区范围,即矿区主体空间范围的扩大或缩小。②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即采矿权人开采的主要对象发生了变化,如开采煤矿变为开采铝土矿,开采金矿为主变为开采铜矿为主等。③变更开采方式,如由露天开采转入地下开采。④变更矿山企业名称。⑤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在通常情况下,采矿权变更不是单一内容变更,而是需要几项内容同时变更,还可能出现采矿权的延续。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变更情况一次处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