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
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发布施行)
一、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承担的鞋类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责任和其也有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二、类商品生产者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在产品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厂名、厂址及没有产品合格证的“三无”鞋类商品后,在三包期内不论是否穿过,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
三、进口和出口转内销的鞋类商品,销售者应另加中文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等。
四、类商品销售必须一律实行信誉卡销售办法,做到一鞋一卡或票。凡售出的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和因此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凭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由销售者负责三包,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包修要做好修理记录。生产者对销售者负责。
五、行三包的期限: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鞋为三个月;胶鞋、布鞋、童鞋、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仿皮革鞋为一个月;其它鞋类商品参照执行。
商品三包期从售出之日起。三包期不含因质量问题维修所占用的时间,更换后的三包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凡在三包期内,鞋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均要分别实行三包:
1、三包期内出现断跟、掉跟、天胶、开线、掉扣眼、坏拉锁能够修复的,销售者应免费负责修复。一次修理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否则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
2、 在三包期内,断底、断帮、面料断面、皮面脱层,或鞋面出现五分之一以上泛硝、掉漆、掉色等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3、 高档鞋(售价每双300元以上)十日内出现本条第1项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更换或退货。
4、 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后,经消费者同意,销售者可以作一次性的折价处理,按原销售价的10%至30%退款给消费者。
5、 在三包期内经过两次修理后仍然出现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负责更换或退货。
6、 消者者购买的鞋类商品尺码标号与实际尺码大小不符或两只鞋大小不一,颜色不一、顺脚等,销售应予退换。
由于消费者挑选不当等原因造成不适用的,只要保持原样,在购买后半个月内,销售者应按消费者意见给予退换。
7、 根据市场变化,作价格变更销售(削价、降价、让利等)的鞋类商品也实行三包,因质量问题作价格变更的,应标明“处理品”。
8、 凡属退货的,价格下降时,应按原价格退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款。
七、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三包范围。
1、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无信誉卡或发票、购货凭证的;
2、消费者穿用或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3、超过三包期限的;
4、销售时已标明“处理品”的;
5、销售者自行修理。
八、消费者购买鞋类商品受到损失与销售者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诉、申诉。消费者经营者发生鞋类商品质量责凭争议的,经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鉴定后,按本规定解决。检验费由责任者负责。
九、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生产或销售“三无”鞋类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不按规定履行三包和赔偿损失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该商品一倍一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 不给信誉卡或购货凭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据情节处以该商品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 经营者的主管部门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经质联字[1993]5号文《关于下发<关于鞋类商品实行三包的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省内其它有关鞋类的三包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