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散从官之一,为州役名。元丰三年(公元一O八O年).对原有州役承符直、散从直、步奏官、人力等名称,统一称为散从官。掌追催税赋、迎送官员等事、此役按一定数额分别隶属于判官、推官、司录、司法、司户等。一般从三等以上户差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