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方面指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即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一般司法
管辖实行逐级告劾制,又根据“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一般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否则告者要受到
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