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役流
是唐朝流刑中最重的一种,即流3000里,劳役3年,它是唐太宗贞观时期增加的刑种
,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劳役1年,而加役流则增加服役2年,故称“
加役流”.
唐代流刑之一,即加长流刑犯人的劳役时间。
唐初定律,流刑分为三等,即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居作(服劳役)一年,称“三流”或“常流”。
《唐律疏议·名例》及《唐六典》均说高祖武德年间曾改旧律中部分死刑为断右趾,至太宗贞观六年(632年)认为斩趾峻酷,而重新改为加役流。
《旧唐书·刑法志》却说死刑改为断趾及断趾改为加役流均是太宗时期之事:“及太宗即位, ……于是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太宗寻又愍其受刑之苦……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按唐律规定,加役流属严重流刑“五流”之一。
犯罪应处以加役流者,即使八议者也不得减赎依法除名配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