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的法规。
元朝将各族人民划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4个等级,并且规定这4等人在做官,打官司、科举诸方面有一系列不平等的待遇。
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汉认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南人也叫蛮人,为第四等,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