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海令
迁界令又名迁海令,是中国清朝政府为对付明朝遗臣郑成功在台湾的郑氏王朝,以断绝中国大陆沿海居民对其之接济,于康熙元年(1662年)由辅政大臣鳌拜下令从山东省至广东省沿海的所有居民内迁50里,并将该处的房屋全部焚毁,以及不准沿海居民出海的措施。措施使华东至华南沿海地区的渔业和盐业废置、田园荒芜,沿海居民流离失所,深受迁海之苦。当时不少地方官员,包括广东巡抚王来任、广东总督周有德,均极力请求复界。到了康熙八年(1669年),由于朝廷认为措施已收成效,加上不想继续影响沿海地区的民生,终于允许复界。
迁海令于 顺治十八年(1661)颁布,康熙二十二年(1683)终止。于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颁布了《禁海令》。严格禁止商民船只私自入海,不允许用大陆的产品、货物进行海上贸易,有违禁者,不论官民,俱行正法,货物充公,违令者之财产奖给告发之人;负责执行该禁令的文武各官失查或不追缉,从重治罪;保甲不告发的,即行处死;沿海可停泊舟船的地方,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海;如有从海上登岸者,失职的防守官员以军法从事,督抚议罪。当时,郑成功一部在东南沿海一带继续抗击清军。为了最后消灭抗清力量,清廷发布迁海令,北起北直(河北)、中经山东、江南(江苏)、浙江,南至福建、广东省沿海居民均属迁海范围。清廷强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分别内迁30~50里,商船民船一律不准入海。其中广东地区曾连续内迁3次。清廷派满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监督执行,违者施以严刑。四省中尤以闽省为最严。沿海的船只和界外的房屋什物全部烧毁,城堡全数拆除,越界者不论远近立斩不赦。凡迁界之地,房屋、土地全部焚毁或废弃,重新划界围拦,不准沿海居民出海。迁界之民丢弃祖辈经营的土地房产,离乡背井,仓促奔逃,野处露栖,“死亡载道者以数十万计”。迁海令的实行,使农业、渔业、手工业及海外贸易都遭受很大的摧残。人民生计断绝,流离失所,其间曾不断发生激烈的反迁海斗争。迁海令的施行,不仅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恶果,而且,由于沿海空虚,海盗乘机活动,造成沿海社会治安更不得安宁。一直到台湾最后被清军攻陷,康熙二十二年才废除“迁海”令,前后延续23年之久的迁海苛政亦告结束。
迁海令是极其反动的措施,自宋明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航海贸易相当发达,极大地推动了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科技文化进步。而清朝野蛮的迁海令却使得数百年来的航海成就毁于一旦,沿海地区千里无鸡鸣,航海贸易一落千丈,迟迟都不能恢复。这一后果直接导致了近代以来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使得中国航海技术远远落后于西方,最终让西方的军舰横行于中国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