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抵免额
亦称"可抵免额"。跨国纳税人就其全球所得向其居住国(国籍国)政府汇总申报纳税时, 确定的可以从中扣减的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的已纳所得税额。或者指各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内外所得汇总计征所得税时,确定的可以从中扣减的已纳国外所得税额。通常是指在限额抵免方法中,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国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的孰小者。即以抵免限额与已纳国外税额的较小者为可抵免额,允许从纳税人国内外全部所得汇总计算的应纳本国税额中扣除。例如,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总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万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400万元,甲乙两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3%和35%。由于总公司在乙国的分公司已向乙国政府缴纳所得税140(400×35%)万元,已超过抵免限额132(400×33%)万元,所以只能允许总公司抵免132万元,即允许抵免额为132万元,可从总公司国内所得汇总计算的应纳甲国政府所得税额165〔(100十400)×33%]万元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