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蒙协定
俄蒙协定1912年11月3日,那木囊苏伦等外蒙王公“大臣”与沙俄前驻北京公使廓索维慈签定了“俄蒙协定”及附约“俄蒙商务专条”。
“俄蒙协定”规定,沙俄有保护外蒙“自治”、援助外蒙编练军队,阻止中国在外蒙驻军和移民的权利;外蒙保证沙俄享有附约“商务专条”中规定的各种特权,并保证其他国家在外蒙的权利不得超过沙俄,外蒙要同其他国家订立条约、必须事先经过抄俄许可,并以不违背此项协约及其附约为前提。
“俄蒙商务专条”共17条。当时中国政府驻俄公使指出,“这将标志着中国在外蒙一无所有,并完全放弃领士。”主持公道的国际舆论也尖锐地指出:“俄蒙商务专条注定了蒙古最后被吞并的命运”。
“俄蒙商务专条”规定:沙俄在外蒙全境任意居住、往来;任意占据、租借和购买土地,自由经营各种商业贸易。开办各种企业、事业;设立邮局、银行,免除所有贸易关税;无偿使用驿站驿马,无偿使用牧场,进行渔猎刈草;……
“俄蒙协定”对中国人民来说是一个非法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