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煤矿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市府明电[2008]138号)精神,落实“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措施,促进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习水县煤矿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杨朝刚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利强 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国教办主任
封月培 县安监局局长
冯文琼 县煤管局局长
成员:王章良 县国土局副局长
何云强 县安监局副局长
冉隆涛 县安监局副局长
穆红兵 县煤管局副局长
各产煤乡镇(区)煤矿安全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何云强兼任办公室主任,黄鳗鲡任副主任并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督查组具体开展煤矿安全百日督查工作,按月上报督查工作信息。
第一组:由何云强任组长,杨杰,牟继红、陈利平为成员,负责督查民化、隆兴、习酒、回龙四个乡镇的煤矿安全。
第二组:由冉隆涛任组长,黄鳗鲡、贺彬、陈小松为成员,负责督查东皇、马临、永安、二里四个乡镇(区)的煤矿安全。
第三组:由穆红兵任组长,石宜祥、简远登、袁国华为成员,负责督查良村、温水、仙源、双龙四个乡镇的煤矿安全。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各煤矿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职责,认真抓好本辖区、本企业的煤矿安全工作。
二、督查时间:2008年4月30日—8月5日。
三、督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乡镇(区)全面督查和县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自查督查的内容
(一)对产煤乡镇(区)政府(管委)督查的重点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要求,制定下发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情况。明确牵头部门、职责分工情况。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特别是2007年查出但尚未整改的煤矿重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第二时段”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等。
3、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等493号),对煤矿事故责任者追究处理的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打击煤矿事故瞒报的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等。
4、各地区全面排查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煤矿淹井等事故灾难的隐患,并在汛期来临之前落实除险加固措施和完成治理工作的情况。
(二)对企业督查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优惠政策落实等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项目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生产矿井持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有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县域联网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等。
5、防治水管理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6、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7、煤尘管理情况。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9、机电运输管理情况。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禁止非防爆农用车下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的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严禁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建立和严格执行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责任落实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和监督检查,防止被盗和丢失情况等。
11、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严禁以掘代采情况。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等。
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等。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5、其它需要督查的重大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自查、督查工作。各煤矿企业每10天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乡镇(区)每月对辖区内的煤矿企业至少督查2次以上,每10天统计上报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信息。
(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煤矿业主、安全管理员和从业人员学习国务院、省、市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有关文件。对具体从事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工作的人员,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其掌握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建立和落实登记、公示、复查销号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做好督促指导和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对督查的煤矿企业,要采取煤矿安全技术专家会诊的方法,按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认真排查煤矿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隐患治理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对督查发现存在的重大隐患,督查人员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同时,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驻矿帮扶指导整改。
(四)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县煤矿安全主管部门、乡镇(区)人民政府、煤矿企业要完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档案。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方案、制度、台帐、总结等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完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
(五)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5月20日前将煤矿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县安委办,有关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信息,每月5日、20日按时报县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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