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2007年农民生活用煤供应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做好我县2007年度农民生活用煤(以下称民用煤)供应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07年度民用煤供应量和供应时间
(一)民用煤供应量204000吨。其中,产煤乡镇88900吨,非产煤乡镇115100吨(见分配附表)。
(二)供应时间: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二、供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设县农民生活用煤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民用煤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煤炭指导价,制作民用煤票据,监督煤炭质量,协调供煤矿井和用量。同时对民用煤供应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各乡镇(区)设民用煤供应办公室。主要负责民用煤供应的宣传发动、任务分解、票据发放,设置供煤点,协调解决供应过程中的有关矛盾。组织落实煤本的收取、购买和运输,并确保供应到户。
三、民用煤供应的有关政策
1、根据习府发〔2007〕31号文件精神,民用煤不再收取任何规费。
2、民用煤的质量要求:民用煤质量原则上发热量应在5000大卡以上,水份在8%以内,杂质在10%以内。
3、民用煤价格:根据今年省政府“两放一保”的有关政策精神,经物价局调查测算,民用煤价格为:8#块煤172元/吨,8#原煤162元/吨,8#粉煤152元/吨。12#块煤138元/吨,12#原煤128元/吨,12#粉煤112元/吨。
四、民用煤供应方式
为了保证民用煤供应到位,今年的民用煤供应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非重点产煤乡镇采用定时、设点,统一购买,统一运输方式供应。二是重点产煤乡镇规定时限内,合理安排好各村农户的购煤时间,由乡镇自行组织农户到相应煤矿购运煤炭。
1、各乡镇根据县供煤办分配的供应量,分配到各农户,并向需要购煤农户发放购煤通知书。
2、重点产煤乡镇的农户凭购煤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煤矿购煤炭,当地政府要确保民用煤供应到位。
3、非产煤乡镇在公路主干线上设立相应供煤点,统一对需要煤炭的农户进行登记,收取煤本,组织煤炭购运和供应。
4、县煤管、安监等部门要重点协助解决非重点产煤乡镇在民用煤供应进程中因煤矿原因而不能供煤的有关问题。
5、各乡镇要合理安排辖区农民的供煤时间,确保需要煤炭的农户能够及时的购买到煤炭。
6、负责供应民用煤的煤矿,在民用煤供应时间内,必须保证质量,优先供应民用煤。
7、重点产煤乡镇要为非重点产煤镇乡在购运民用煤时尽可能的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8、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由县政府按黔府发(2006)3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补助。
五、工作措施
1、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民用煤供应政策和具体供应方式宣传到位,做到家户喻晓。
2、各乡镇必须明确领导负责民用煤工作,抽专人具体抓,各镇乡主要领导是民用煤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3、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搞好我县农民生活用煤供应工作,县供煤办将根据各乡镇民用煤供应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加强督促,并将完成任务与民用煤工作经费实行奖惩挂钩。
4、各乡镇要加强对民用煤运输车辆的管理,民用煤运输车辆应相对固定,对运输民用煤的车辆经过煤炭验票站时,必须有乡镇供煤办的人员共同到煤炭验票站登记后才能放行。
5、县供煤办将供煤办人员分配到非重点产煤的片区,协助解决民用煤供应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6、纪检监察部门和县煤炭稽查办公室要加强民用煤供应监督,对在民用煤供应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各级供煤办工作人员和煤炭验票站工作人员、运输车辆、煤矿企业要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7、各煤矿在供应民用煤时,不得掺杂制假和以各种借口拖延、推诿,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民用煤供应工作通知(习府办发[2005]171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
8、目前煤矿整合还未完成,2007年12月31日前,整合和被整合矿必须首先完成50%的民用煤供应,待被整合矿正式整合关闭后,尚差部份由整合矿供应,如不按规定供应的煤矿,停止一切煤炭销售。
9、新建、技改煤矿的工程煤必须优先供应民用煤,否则停止一切煤炭销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