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习水县纪委、习水县监察局关于狠刹大操大办酒席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区)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习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习水县纪委、习水县监察局关于狠刹大操大办酒席风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及时向广大干部职工传达贯彻,并遵照执行。
中共习水县委办公室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30日
中共习水县纪委、习水县监察局关于狠刹大操大办酒席风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坚决刹住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规范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整个社会风气的明显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市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遵义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党员、干部、职工,以及各级各部门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党员、干部、职工不得在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建房、乔迁、开业、生日、升学、升迁、当兵、满月等喜庆事宜中操办或以其它形式变相操办酒席收受礼金。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有关庆典活动须向县委、政府申报审批,不得以各种建设工程项目奠基、落成等名义,请客送礼,收受礼品礼金,进行大操大办。凡违反规定的,给予其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条 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严禁党员、干部、职工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搞封建迷信活动。
(一)操办婚事,实行“事前申报、事后回复、群众监督”制度。县级领导干部、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县直各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向县纪委廉政室申报;各乡镇(区)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职工向所在乡镇(区)纪委(纪工委)申报;企业领导干部、职工向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申报。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
操办婚事严禁在机关院落、街道、学校、家属区、公路旁等公共场所搭棚建灶。违反规定的,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党内警告以上处分。婚事操办完后,当事人须在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不按规定报告情况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
(二)操办丧事,本着节约的原则,按照殡葬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除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外,同时处以廉政责任金。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没收全部礼金,并处廉政责任金5000元。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没收全部礼金,并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廉政责任金各1000元。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处廉政责任金2000元。
第七条 严禁党员、干部、职工参与违规办酒活动,如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属领导干部的处廉政责任金1000元,一般党员、干部、职工处廉政责任金500元,并作出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多次参与的,加倍处以廉政责任金,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级领导干部、乡科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制止大操大办的各项规定。
(二)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地、本单位制止大操大办负总责。凡单位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大操大办的,由单位党政领导负责兑现廉政责任金,事后10日内交县纪委、监察局,并按管理权限及时追究和处分违规人员,处理情况及时报县纪委、监察局。对逾期不交廉政责任金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加重处分。对初次违反的,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谈话诫勉,取消单位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操办人及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档次,并取消当年年终奖金,一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连续出现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本规定,夫妻双方是党员、干部、职工的,以职级高的一方处分;只有一方是党员、干部、职工的,以党员、干部、职工一方处分;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操办,是党员、干部、职工的,一并处分。党员、干部、职工直系亲属违规办酒的,由本人负责劝阻,造成后果的,以违规办酒论处。
(四)县属部门垂直管理的基层站(所)及其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属部门负责处理。省、市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处理。单位不得参与文明单位评比,综治考核为不合格。
(五)执纪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徇私舞弊、工作失职的,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附则
(一)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广大干部群众要加强对制止大操大办工作的监督,并及时举报。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元-1000元。
(二)廉政责任金统一由县纪委、监察局收缴县财政。(三)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