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工作
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关系到城乡居民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对促进畜牧、屠宰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提出 “2007年底全国各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要求乡镇政府所在地辖域内销售的猪肉95%来自定点屠宰场和集中屠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经贸、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相互配合,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工作。
二、结合实际,采取多种乡镇进点屠宰模式
1、各乡镇(区)要与县经贸局共同规划,有条件的建立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完善基础设施和设备,并配备相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疫检验人员。
2、对交通不便,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场困难但村民居住分布比较集中的乡镇设立乡镇生猪集中屠宰点,对屠宰工人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自宰自检能力。
3、建立屠工制。对于人口分散、居住偏远,设立生猪集中屠宰点困难且交通极不便利的地区,试行屠工制度,即经过培训,具备检验能力的屠工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
4、建立场点与屠工制相结合的屠宰模式,多形式千方百计保障乡镇猪肉质量安全,做到方便服务、达到效果。
三、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1、严格设立和退出制度,根据乡镇实际需要,提出乡镇定点屠宰场设置计划,并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应法律、标准进行设置和管理,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适合当地发展需要的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及时清理退出。
2、严格运销管理制度。乡镇定点屠宰场、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的生猪,以所在地乡镇居民消费为主,要建立肉品销售台帐,记录生猪来源和肉品流向,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避免再次污染。
3、严格检验制度。乡镇定点屠宰场应建立检验制度,集中屠宰点和屠工屠宰和销售的生猪应具有畜牧部门检疫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或者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4、严格执法检查制度。县经贸局要和其他有关部门相配合,加强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定点屠宰场(点)的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加强对私屠滥宰、逃避检疫检验、出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历打击。
5、严格培训制度。县经贸局要牵头组织对全县范围内的屠工进行培训。一是加强屠宰技术和肉品检验能力的培训。二是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完善岗前培训、持证屠宰、持证上岗销售等。
四、明确责任,强化部门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生猪屠宰场(点)建设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务必于2007年底全面完成生猪屠宰宰杀定点建场建点等相关工作。经贸部门要重点抓生猪屠宰场(点)的监管,指导定点屠宰场(点)按标准和规范进行经营。畜牧部门要对定点屠宰场(点)的生猪做好检疫检验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肉品市场进行监管。公安部门要强化私屠滥宰的打击力度。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做好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1]